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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时间:2023-12-14 20:45:3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本文共9366字]

第一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兹有(单位/个人)自愿申报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合法,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同时,允许此次申报资助材料用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评审。

序号登记软件名称登记号12345(项目申报五件以上的可自行添加登记行,需双面打印。)申报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兹有(单位/个人)自愿申

报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所提交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均真实、合法,若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允许此次申报资助材料用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评审。序号登记软件名称登记号12345(

加登记行,需双面打印。)申报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申报五件以上的可自行添

第三篇:宫维国诉九江市环球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宫维国诉九江市环球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6号

原告宫维国,男,194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九江石油化工总厂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李国喜,男,九江石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郑江斌,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莲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郭俊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萍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木生,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宫维国与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宫维国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好 范文网:wwW.)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维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喜、郑江斌,被告委托代理人袁萍君、胡木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日,原、被告就委托开发plc电液控制机构的控制软件签订了《关于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开发的软件是数字化的,并且所有控制点完全满足bl-ⅱ电液控制机构技术要求,交付时间为2014年9月开试机试验,此项目总计开发费用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为含税价),签订合同后先付肆仟元人民币,完成后再付肆仟元人民币,终试合格,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协议于2014年9月完成了控制软件的开发,该软件经被告试验后符合委托协议的要求,被告很快将软件运用到被告生产的产品之中,被告因此按委托开发协议向原告支付了软件开发费。但原、被告在委托开发协议里未对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即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应属原告。现原、被告因该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不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宫维国享有plc电液控制机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 http:///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辩称:2014年元月5日,被告聘用原告宫维国为公司员工,聘用期为3年。2014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就开发plc电液控制机构的软件签订了《开发协议书》。原告宫维国开发的涉案软件,是在被告处任职期间完成的,是原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且主要使用了被告的资金,技术设备,故原告宫维国的软件开发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原告讼争的软件著作权应由被告九江市环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另外,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杰已于2014年7月5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为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

构(涉案软件已运用于该套机构中,作为控制电路成为该套装置的组成部分)的专利权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宫维国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 、《关于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一份。证明该开发协议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证据二、借款单一份。证明原告已领取了委托开发经费,原告是受被告所托从事有偿开发服务的。

证据三、《数字式智能电液控制机构合格证》一份。证明被告已将委托原告开发的软件运用到产品中,原告开发的软件符合被告的技术要求。

被告为证明其反驳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聘用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在2014年-2014年期间受聘为被告员工。

证据二、《关于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任职期间完成软件开发任务。

证据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杰已于2014年7月5日成为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的专利权人。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一不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委托开发关系,相反说明了原告的软件开发行为是完成被告交付其任务的职务行为;证据二不能够证明原告开发软件行为是委托行为;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性。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二不能证明原告软件开发行为是职务行为;证据三与本案无关。

结合以上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三年《聘用合同》,被告安排原告画机械图纸。 2014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开发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应该是数字化,所有控制点完全满足bl-ⅱ电液控制机构技术要求,交付时间为2014年9月开试上机试验,在研期间允许原告出差调研,了解相关技术问题,此项目共计开发费用为人民币1,2014元整(含税价),在签合同后先付4000元人民币作为开发费,完成后再付4000元人民币,终试合格,全部付清”。2014年9月原告完成协议约定的软件开发,实验成功后被运用到被告的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中,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销往全国各地。在开发期间,被告提供过笔记本电脑给原告使用,并允许原告使用其零部件,同意原告出差到上海了解相关技术问题。至2014年1月4日被告扣除200元个人所得税后共计支付原告开发费11800元。201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全智能比例电液控制机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杰成为专利权人。而就plc电液控制机构软件的著作权,原告认为,原告的软件开发行为是受被告委托的行为,委 ……此处隐藏4617个字……发展,也阻碍了国民经济发展,是社会的毒瘤。也有赞同者,这些观点往往着眼于正版软件与盗版软件巨大的价格差,即从利益角度考虑,这在下文将作一些讨论。另外一个理由就是“法不责众”,法律可以看做是人们之间的契约,照理这种作为契约的法律应该反映人们的最大利益,但在现代社会,契约法理论的一些缺陷也受到了批评,现在很多法律制度的设计便是往往侧重一于保护某些利益集团,知识产权法表现得尤为突出。“法不责众”倒可以成为下文提及的最终软件用户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一个很好理由,但要以此理由来饶恕那些无视我们的法律进行猖獗的盗版行为的商人,无论是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将很难接受。

二,为什么会软件盗版

一个专业盗版者认为,盗版是指内容与正版相同,价格却惊人的低于正版的软件。正版软件价格是盗版软件的4—20倍,甚至更高

买盗版是素质问题还是需要问题?需要问题可能更加重要,在一些调查或讨论中,一些高学历的人同样声称他们喜欢用盗版,这大概是我们日常生活的需要问题(虽然高学历与高素质不能划上等号,但学历与素质往往是成正比的)。更进一步讲,需要问题实质上就是利益问题。而利益问题却是一个复杂又值得探讨的问题,法律制度不可能偏激,法律和利益相

关联,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利益的平衡问题。

反对盗版的最大呼声来自产业界,最大的理由也是利益。盗版有损于产业界利益尤其是我国民族产业利益,这是不容否定的。2014年9月,在对国内20家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后,一篇《中国软件产业社会环境调研报告》得出结论,中国软件产业最大障碍是盗版(占调查群的26%),在打击盗版喊了20年之后,盗版依旧是中国软件业头痛的主要原因。目前中国已经拥有软件企业5000多家,2014年软件销售总额约200亿元,仅为国际市场的1%,而具有同样发展中国家背景的并且与中国同时起步的印度软件产业日前已经成为国际软件市场一个巨无霸。中国的盗版伊然已经形成一个规模,据统计,目前国产软件平均正版率不到5%。应该同意,目前国际上软件公司主要收益都是来自国外市场,国内盗版只能伤及皮毛,真正遭受打击的是民族软件。

使用盗版也是受利益的驱使。从“正版、盗版软件的需求统计”表可以看出,假设盗版价格不变,正版价格越高即正版软件和盗版软件的价格差越大,正版占有率就越低也即盗版越猖獗。正版软件价格的高昂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将会导致垄断的形成,但是从表中我们又发现正版软件的价格下降会大幅度增加市场需求,最终不会导致其利润减少。有没有必要对正版软件价格进行调控?在市场经济中尤其是面对知识产权产品,这种调控是否有效或有用在理论上值得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也值得怀疑。也正是基于政府对控制软件价格为力,同时又缺乏坚定的反垄断执法,使得一些软件商有了可乘之机,于是社会便从另一方向寻找出路——以猖獗的盗版现象制约软件商似乎有了以恶制恶的意味。但是这无疑又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的受害者是消费者。使用盗版可能带来的危险一如可能携带计算机病毒等将会给很多盗版软件使用者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据统计1999年盗版软件给世界人民带来120多亿美元的损失。同样,高价的正版软件又超出社会大众的承受能力,这也是一种社会不公。法律赋予著作权人和软件产业根据著作权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难道一定要靠高价来维持吗?这值得思考。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并不是要赋予知识产权产品高额价格,这种高额价格甚至连软件企业自己都无法解释。这不是知识产权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接近于垄断的高价面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借助于反垄断法(法规),但目前这一问题却不甚突出,因为大家的注意力在打盗版上,其实,反盗版和适当控制正版软件价格一样重要,使用者的利益和软件企业的利益都与之相关。“反盗版”同时,我们有必要对软件高价进行反思。

三,如何解决盗版问题

如何解决盗版问题,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

1,政府加强打击盗版的力度。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

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法律对盗版软件已作出了规定,且具有惩罚性。那么如何才能让《条例》起到作用?笔者认为,政府要主动组织打击盗版,增大打击力度,并严惩盗版商贩,起到威慑作用。

2,正版软件商家降低正版软件的价格。

盗版软件猖狂的一个原因就是,正版软件太贵了,普通百姓用不起,而盗版软件便宜的市价则满足了普通百姓的需求,因此从商家来看,正版商家应当适当降低价格。

3,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有需求才有提供,盗版难以制止的一个原因是,存在购买盗版的消费者。因此,要杜绝盗版就要让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只有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再购买盗版,盗版商贩没有销路,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盗版。

总的来说,有下列四种利益需要考虑:版权人利益;盗版人利益;社会成员(指使用者、消费者)利益;产业利益(尤其是民族产业的利益)。前文已经提及,法律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平衡器”。权利衡平是立法的一大原则,也是司法的一大原则,许多法律规则的制定,本身就是出于利益平衡的目的,许多法律制度的诞生也是基于衡平原则。

从利益角度进行分析,是要强调法律制度要充分考虑到利益问题。首先,不能因为一种利益的需要来强烈呼吁做某事,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其次,对于软件价格的高昂的合理性是否值得怀疑?软件产业是否也应该进行反思?高价并不一定给他们带去最大利益。另外,正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导致了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和著作权保护期限。“平衡精神是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动因,在现代社会,由于存在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多元选择,存在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在行使权利中一定程度上的对峙等现实,著作权法在实现其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保障作者及其他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等多重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平衡协调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平衡是现代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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