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使用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使用甲方车辆以及配驾等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服务车辆状况
甲方将 辆证照齐全、新购小型车为乙方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车辆 牌照 | 车主 信息 | 车辆型号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车辆颜色 |
二、配驾人员情况
无
三、服务期限及服务费
服务期为3年,从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半年服务费共计万元整, 上述费用包含车辆的使用费;车辆发动机大修费用、汽油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例行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服务费支付与付款条件条款
1.合同签订后,一星期内,乙方支付甲方车辆6个月服务费万元,剩余部分到期后由乙方支付,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分二次支付。服务费已含开票税金。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开票要求后开具相应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至乙方,乙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因甲方未及时提供发票而导致乙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抵扣,相应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2.甲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乙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发票并送达至乙方,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审核无误后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款项。甲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甲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甲方开具合格的经乙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此期间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4.经甲方签署确认的付款申请书正本一份。
5.相应金额的、以乙方为抬头、以甲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并经乙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6.经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依据。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车辆应经过年检,证照齐全,车辆状况良好,并属甲方自有产权或具备车辆租赁委托书。
2.甲方须保证车辆已购买全额保险,发生事故和意外,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权处理。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内拥有服务车辆的专有使用权,甲方无权派遣。
2.乙方必须依约缴纳服务费,否则甲方有权即刻停止提供车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乙方应提供甲方车辆正常维修和保养时间。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委派其他人驾驶专用服务车辆,否则其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协助甲方在服务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七、保险条款
1.甲方须提供服务车辆相应的保险,提供的车辆保险种类包括:交强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乘客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自燃险等,如因甲方购买保险种类不全面产生的赔偿事项全部由甲方承担。
2.事故发生后,乙方及配驾人员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及时提供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工作。甲方为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应临时调度符合本合同相应条件的车辆和人员供乙方使用,否则甲方应停止计收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1.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服务费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有权采取如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要求甲方重新开具发票;2.合同价款按“合同不含税价格+卖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要求甲方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3.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拒付服务费,并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签立本合同后3日之内没有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各种保险的。
2.因甲方车辆证照不全,车况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未能年检的。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除本合同第九条的情形下,乙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以外,本合同的变更和提前解除,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