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货物运输合同三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货物运输合同 篇1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
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
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运方的权利:
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现有 委托乙方承运,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货物运输要求
订舱数: 吨 受载期:
装货港: 卸货港:
二,承运船舶
船名: 载重吨:
船长: 满载吃水:
三,运输条款
1,本合同条款为F.I.O.S.T条款.
2,甲方负责联系,落实船舶靠泊装卸事宜,办妥货物出港手续,货物运输保险,申请理货及吊机以及其他与货方有关的手续,提供必需的垫,隔舱物料,支付货物的港口费用.
3,乙方负责装卸港的船舶港口使用费,但船舶只限在装卸港各一个安全泊位连续作业,因移泊而发生的费用及时间,由甲方承担.
4,货物交接:实行港港交接,乙方不负责理货及货物溢短.
四,装卸期限
1,装卸时间的计算以航海日志为依据,从船舶抵装(卸)港引水锚地 小时开始起算,装卸期限为:装港 天,卸港 天,两港合并计算,因雨,雪等气象原因影响本船装卸作业的时间除外.
2,如装卸时间超过该期限,甲方按每天人民币 万元向乙方支付滞期费,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一旦滞期,连续计算,无速遣费.甲方应在船舶滞期的前一天向乙方预付一天的滞期费,以后应逐日预付,直至卸货完毕.
五,运费结算
1,运价按每吨人民币 元整(RMB )含( )不含( )发票,如实际载货量少于订舱数,按订舱数计费,运费总额为 元整(RMB );如超过订舱数,则按实际载货量计费.
2,合同签订后 小时内,甲方以电汇方式预付定金 元,船抵卸货港码头卸货前当即一次付清(电汇).如遇节假日,甲方应提前备好现金或银行汇票.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毁约方应向双方支付运费总额 的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定金,运费或滞期费,属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并向甲方索赔,或采取拒卸,留置,变卖货物以及其他合理的追偿措施,甲方负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船期损失,并按应付金额向乙方支付每天 的滞纳金.
3,甲方应在受载期前备妥全部货物,并办妥装船手续,如船舶抵港后壹天内仍未备妥货物,属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向甲方索赔由此而造成的船舶一切损失.
4,乙方如需变更承运船舶,应提前通知甲方.
5,因不可抗力所致的船期延误,货损货差等,双方免责.否则,因船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运费总额 赔偿给甲方.
七,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起诉方法院依法解决.
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传真形式有效).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有效期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补充条款:
甲 方: 乙 方: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帐 户: 帐 户:
帐 号: 帐 号:
货物运输合同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