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结案情况
2016年受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3件。2018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件。均已结案。目前有一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未结,为2018年10月23日立案,此案正在沟通调解中。
二、审判体系建立情况
我院近年来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相对较少,没有成立专门庭室,但考虑到环境资源案件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审理时都是由经验比较丰富的员额法官进行审理。
三、审判中的突出问题
1、该类案件涉及专业术语、专业知识较多,与之前常见的案件类型不同,审判中觉得知识匮乏。
2、犯罪中涉及的特殊物品、数额数量不确切。比如,污染环境罪中很多化学物品、有害物质直接影响案件的入罪、量刑;有的靠口供不准确、不合适,有的虽有环保等专业部门的说明,但缺乏中立性、司法权威性。
四、意见和建议
1、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法院系统可以组织本领域审判专家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实务工作、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指导培训。
2、建立取证规则。该类案件由侦查机关对相关污染物、数量、数额等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专业鉴定或司法认定。
3、成立专门合议庭或由专人审理。鉴于该类案件直接影响民生,且案件较为专业,基层法院没有条件成立专门庭室的情况下,可以由专人审理,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提高效力,节省司法资源。
4、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可以在移送的该类案件中附上相关专业部门(如:矿业、林业、环保)的联系人及电话,方便审判中对专业知识、问题进行了解、沟通,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判情况调研报告2主任、副主任、各位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先学带队,县人大法工委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于9月中旬深入到县人民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我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的要求,商城县人民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实行环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统一了案件受案范围。今年5月内设机构改革后,环资案件统一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理,组建了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的行政环资审判团队,加强和完善了“三审合一”工作机制。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立足审判职能,工作有序开展
商城县人民法院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犯罪行为。2016年以来,共受理环资类刑事案件65件,审结64件,其中非法狩猎27件、盗伐滥伐林木27件、非法采矿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5件。受理涉环境公益诉讼案4件,审结3件(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1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理念,提升效果
2019年5月商城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后,环资案件统一由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理,新组建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的行政环资审判团队,加强和完善了“三审合一”工作机制,进一步统一了环资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也促进了环资案件的优质高效审理。在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的同时,树立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和提升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引入“复植补种”生态修复机制,引导、督促当事人原地或异地修复受损生态,并挂牌成立“复植补种”公益林基地3处,生态修复效果明显。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积极引导被告人缴纳修复费用,在财政部门设立“复植补种”专门账户,并将环境资源损害修复程度作为量刑参考因素。探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对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商城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用严格而有温度的司法守护商城的绿水青山,环资审判工作成效显著,受到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
(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保护合力
商城县人民法院积极构建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通过强化与环保部门的沟通 ……此处隐藏4806个字……。由于刑法、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原则,导致环境资源执法标准相对比较粗放,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清晰,如走私固体废物刑事案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非法捕捞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各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类型案件应当采用何种证据标准,定罪量刑的规则依然缺乏。
(四)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两者并重,建立起有效的衔接机制,才能形成环境资源保护的法治合力。虽然我省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仍存在着衔接渠道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职责不清,实践中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衔接效能不高甚至职能缺位无法衔接。在全省法院开展“三合一”集中审判后,由于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在案件的查处上,法院与当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沟通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工作。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证据意识不强、自身取证手段又十分有限,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注重搜集定罪证据,忽视量刑证据。例如对非法排污案件,只是搜集了排放废酸数量方面的证据,对排放废酸的浓度、排放废酸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方面的证据比较忽视。当案件移送给法院时,由于生态环境的各项指标处于变动状态,错过最佳取证时间,因无法补充取证导致量刑证据严重不足,削弱了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环境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互动性还不够,衔接工作缺乏主动性,互动机制较为松散,重形式不重内容的现象比较突出,各部门信息难以做到完全共享。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建议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做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重要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推动和促进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十八大精神为引领,深刻认识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当前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资源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我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环境美”作为建设新江苏的重要内容。抓好三大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加强和改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选取典型案件公开庭审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环境资源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努力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各级政府要把握好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关系,积极支持法院依法履行环境司法保护职能,积极配合法院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积极帮助法院解决在环境司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以提升保护实效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环境资源审判是环境资源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核心在于遏制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能,使环境司法功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有效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提升环境资源保护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要依法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根据当前环境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及时明确重点类型环境资源案件的类案审理标准。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和环境监管失职案件的审理。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坚持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损害赔偿制度的惩戒作用。坚持严判重罚,改变当前环境资源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重视推广生态修复机制,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性修复。要加大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落实到位。
(三)以形成合力为目标,有效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是一个新课题、新事物,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要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性,积极探索构建法院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弥补、相互监督的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无缝对接,避免因为衔接上的漏洞使违法行为逃避应有的惩罚。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这一手段,将环境资源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企业等环境保护主体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反馈,从而形成推进环境资源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要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畅通诉讼渠道,推动适格诉讼主体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保公益金制度,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探索从公益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方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四)以提高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环境资源审判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执法之人。由于环境资源审判相对于普通审判具有更强的专业技术性,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全省法院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要求,改革管理体制,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职业保障制度。目前全省尚有7家中级法院未着手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要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地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要求,挑选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中,同时要充实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发挥好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作用,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专业问题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以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水平。要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注重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法律知识的培训,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探讨审判疑难问题,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力打造专家型环境资源法官队伍,为实现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